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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民商事典型案例(第一批)(4)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当坚持维护金融债权安全和保障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审判理念。对于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但暂时资金受困的企业所涉金融融资纠纷,应当切实加大案件调解力度,充分协调各方利益;在维护金融安全同时,有效降低民营企业因疫情引发的逾期还款的违约成本,真正帮助企业纾难解困,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力支撑。

  7、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福建晋江市越峰鞋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晋江越峰鞋塑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抵押向晋江农商行贷款总计752万元,尚欠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2019年10月,晋江农商行诉至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要求晋江越峰鞋塑公司依约还本付息。案件审理期间,晋江越峰鞋塑公司同意还款,但表示因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公司资金周转存在困难。受诉法院根据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实际,以分期还款的方案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在线调解。2020年2月28日,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本案还款期限、罚息等问题达成调解协议,最终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晋江越峰鞋塑公司系外资企业。在新冠疫情的特殊背景下,若本案简单一判了之,可能导致实体企业无法正常经营,还将牵连与此相关的供应商、企业员工、消费者等多方主体的利益,不利于复工复产及恢复生活秩序。受诉法院在依法保护金融债权的同时,在金融机构与实体企业之间加强协调和解工作,有效平衡了金融债权与企业复工复产之间的利益关系,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8、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案情简介】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是专门从事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研发、应用的高新技术民营企业,在全国共拥有员工超过2000名,业务主要服务于国家电网建设。2020年2月,东证证券公司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光一系企业立即支付2.2亿元质押式证券回购款,并支付违约金500万元。同时,东证证券公司向法院申请冻结被告企业全部银行账户2.3亿元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受理后,苏州中院经了解发现,光一系企业受疫情影响,企业遍布全国各地的员工无法到岗,企业迟迟无法正常复工,资金链出现严重紧张;面对2.3亿元融资提前到期和高额的违约金,企业2000名员工工资和供应商货款将无法及时支付,企业复工面临巨大困难。为此,苏州中院加大了案件调解力度,及时与东证证券公司进行联系,将企业实际情况告知对方,引导金融机构充分考虑民企的实际困难,给予一定宽限期和降低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共同帮助企业渡过难关。2月19日,经过法院二个小时的互联网庭审和在线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当庭出具调解书。根据双方调解方案内容,法院当天解除对被告全部银行账户6000多万元资金的查封,企业复工复产有了充足的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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