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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3)

(八)加快“数字法治·智慧司法”建设。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数字法治·智慧司法”建设,围绕群众需求,提供精准化、精细化的公共法律服务,为法治乡村建设提供信息化、智能化支撑。加强移动端的推广使用,拓展利用移动端开展服务的新形式,实现法治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事务办理“掌上学”“掌上问”“掌上办”。加快乡镇网上政务便民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网络,大力推行“最多跑一次”“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等便民举措,让农民群众足不出户就能办事、办成事。

(九)深化法治乡村示范建设。以“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为载体,通过典型示范,引领带动法治乡村建设。突出示范建设质量,完善“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科学化、规范化。强化动态管理机制,对已获得“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的村定期进行复核,对复核不合格的取消“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加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普法骨干培训,提高村干部建设法治乡村的能力。探索建立“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第三方评价机制,提高评价考核的客观性,提升示范建设工作水平。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全面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把法治乡村建设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工作来抓,落实县乡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法治乡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地要把法治乡村建设纳入本省、市、县法治建设总体规划,确定重点任务,分步实施,扎实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二)强化支持保障。将法治乡村建设纳入基层政府绩效考核。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经费保障,列入财政预算,建立正常增长机制。统筹利用好现有经费渠道,大力支持法治乡村建设。结合优化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和管理的需要,加大对法治宣传阵地、基层司法所和公共法律服务站(室)及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网络平台的专项投入。

(三)注重工作实效。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尊重群众意愿与教育引导群众相结合,因地制宜开展法治乡村建设。坚决反对形式主义,不搞“一刀切”,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务求取得实效。

(四)加强工作指导。加强对法治乡村建设的组织实施和工作指导,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贯彻落实。注重培育、选树、宣传法治乡村建设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发挥典型引领示范作用,推动法治乡村建设创新发展。

“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强法治乡村建设,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现就“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制定如下指导标准。

一、村级组织健全完善

1.村党组织领导作用发挥明显,全面领导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保证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

2.村民委员会及村务监督机构等工作制度健全、运行规范、履职尽责。村民委员会自觉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3.村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风廉政建设扎实有效,村级组织成员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或涉黑涉恶等问题,无违纪违法行为。

二、基层民主规范有序

4.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机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村级组织按期换届、程序规范、选风良好,各类代表人数符合法定要求,选举结果符合规定。

5.通过民主恳谈、民主听证等村民说事、议事的方式,对村工程项目、征地拆迁等重大民生问题开展民主协商,协商过程有记录、协商结果有运用。

6.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规范,表决、会议等记录完整。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健全,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7.及时依法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程序完整,内容合法,符合实际,执行规范。多种形式推进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入户率实现全覆盖。

8.健全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设有“三务”公开栏。村务、财务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9.制定村级小微权力事项清单,建立事项流程图。权力清单、规章制度、运行程序、运行过程、运行结果全程公开。

10.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三、法治建设扎实推进

11.深入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大力宣传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广泛宣传土地承包、婚姻家庭、赡养继承、生态保护、道路交通安全、劳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民间纠纷调解、扫黑除恶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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