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4)

12.村级组织成员、党员、村民代表带头学法守法,积极参加法治培训。将法治内容统筹纳入县级党委对村党组织书记轮训内容和中央、省、市示范培训内容,统筹纳入其他有关村干部和党员培训内容。

13.依托现有基层党建或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法治公园、法治长廊、法治宣传栏、法治景区等阵地,广泛开展以案普法、以案释法、法治文艺演出、法治讲座等各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基本形成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

14.建有功能完备、设施健全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人民调解室,配有至少一名村法律顾问、一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培育一批“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引导群众依法解决矛盾纠纷。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雪亮工程”及相关技防设施齐全,实现无村霸、无黑恶势力、无黄赌毒、无邪教活动、无以拐卖的外籍妇女为妻、无非法收养儿童,社会治安良好。

15.坚持法德并举,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宣传优秀传统道德文化,传承良好家风家训,培育富有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的乡贤文化。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工作,遏制大操大办、天价彩礼、互相攀比、厚葬薄养等陈规陋习,树立新风正气。

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16.国家各项惠农利民政策得到落实,依托乡村自然资源、人文禀赋、乡土风情及产业特色,发展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乡村传统文化、餐饮、旅游等休闲产业,村民收入持续增加,无贫困人口,经济社会发展在当地处于领先水平。

17.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公共卫生、合作医疗制度完善,村民关系平等和谐,群众安居乐业。

18.村容村貌绿化、美化、净化,人与环境和谐友好,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有效提升,满意度不断提高。

五、组织保障坚强有力

19.地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认真落实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纳入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加强经费保障。乡镇(街道)将创建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部署,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专人负责,保障必要投入。

20.司法行政、民政部门认真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创建工作有部署、有培训、有考核。组织、宣传、政法、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发挥职能优势,协同抓好创建工作。

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此标准制定本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指导标准和实施细则。

“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命名工作,推进村级民主法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是司法部、民政部对民主法治建设成绩突出的村授予的荣誉称号,每二年命名一次。

第三条 “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申报、命名工作坚持保证质量、发挥实效、示范引领、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下列村:

(一)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推荐,申报“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

(二)已获得“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的。

第五条 申报“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一般应具有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荣誉称号。

第六条 “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命名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民委员会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市、省级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逐级审查、推荐。

(二)司法部、民政部对各地申报推荐的对象进行审定。

(三)对符合条件的村,在媒体进行公示。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予以命名。

第七条 申报“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自评表。

(二)“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审批表。

第八条 对已命名的“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定期组织复评。

(一)省级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负责复评工作,提出建议名单。

(二)司法部、民政部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复评决定。

(三)复评决定一般包括:保留、重新命名、撤销、注销。

(四)复评应当采取实地抽查、书面审核、社会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

(一)村级组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村级组织成员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等问题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事件、严重刑事犯罪案、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公共安全事件以及发生涉黑涉恶涉邪教案件的。

(四)发生集体上访事件、越级上访事件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与创建标准不符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 被撤销“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的,经创建达到标准,二年后可以重新申报。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