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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5)

第十一条 村被合并或拆分的,由省级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在当年12月底前上报司法部、民政部,司法部、民政部审核后予以重新命名或注销。

第十二条 司法部、民政部及时向社会公告重新命名、撤销、注销的“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名单。

第十三条 各级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指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各地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分级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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