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7)
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16.国家各项惠农利民政策得到落实,依托乡村自然资源、人文禀赋、乡土风情及产业特色,发展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乡村传统文化、餐饮、旅游等休闲产业,村民收入持续增加,无贫困人口,经济社会发展在当地处于领先水平。
17.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公共卫生、合作医疗制度完善,村民关系平等和谐,群众安居乐业。
18.村容村貌绿化、美化、净化,人与环境和谐友好,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有效提升,满意度不断提高。
五、组织保障坚强有力
19.地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认真落实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纳入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加强经费保障。乡镇(街道)将创建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部署,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专人负责,保障必要投入。
20.司法行政、民政部门认真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创建工作有部署、有培训、有考核。组织、宣传、政法、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发挥职能优势,协同抓好创建工作。
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此标准制定本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指导标准和实施细则。
“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命名工作,推进村级民主法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是司法部、民政部对民主法治建设成绩突出的村授予的荣誉称号,每二年命名一次。
第三条 “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申报、命名工作坚持保证质量、发挥实效、示范引领、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下列村:
(一)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推荐,申报“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
(二)已获得“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的。
第五条 申报“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一般应具有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荣誉称号。
第六条 “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命名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民委员会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市、省级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逐级审查、推荐。
(二)司法部、民政部对各地申报推荐的对象进行审定。
(三)对符合条件的村,在媒体进行公示。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予以命名。
第七条 申报“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自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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