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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展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市监认证〔2020〕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邮政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快递包装绿色治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有关要求,推动快递包装行业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快递暂行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邮政局决定开展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与机制

  (一)工作原则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邮政局按照“统一管理、共同规范、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根据部门职责加强协调和管理,共同组织推动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工作。

  (二)工作机制

  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工作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并与国家邮政局共同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邮政局共同组建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在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邮政局的指导下,研究认证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国家邮政局发布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目录和认证规则,并对认证目录和认证依据实施动态管理。国家邮政局负责发布技术要求,制定快递包装绿色产品推广应用政策,推进认证结果采信。

  二、认证实施

  (一)从事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备与从事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相适应的技术能力。

  (二)认证机构根据认证业务需要,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与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相关的检测活动,并对依据有关检测数据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三)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应当分别建立认证、检测全过程可追溯工作机制,对认证、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保证认证、检测各环节和结果可追溯。

  (四)认证机构应当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认证细则、收费标准、获证产品及生产者等信息,接受社会的监督和查询,并按要求向市场监管总局报送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实施情况以及获证产品信息和证书暂停、撤销或注销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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