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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展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 (2)

  (五)绿色产品标识的使用应符合《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三、监督管理

  (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活动及结果进行监督管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相关企业的抽查检查结果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

  (二)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推动绿色快递包装认证结果的采信工作,对行业采信应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受理相关违法行为的举报,并依法进行查处。

  (四)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邮政局依法依规公布认证机构及其法人代表、主要责任人、认证人员失信名录以及失信信息。

  (五)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工作和认证结论存在异议的,可向做出认证结论的认证机构提出。对认证机构处理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邮政局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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