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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2)

(三)按照产品合同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四)进行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五)依法计算并披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

(六)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七)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八)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九)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聘请符合银保监会规定且已具备保险资产托管业务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

第十六条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忠实履行托管职责,妥善保管产品财产;

(二)根据不同产品,分别设置专门账户,保证产品财产独立和安全完整;

(三)根据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指令,及时办理资金划转和清算交割;

(四)复核、审查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计算的产品财产价值;

(五)了解并获取产品管理运营的有关信息,办理出具托管报告等与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六)监督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投资运作,对托管产品财产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等进行监督,发现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银保监会规定或者产品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

(七)保存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八)主动接受投资者和银保监会的监督,对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审计要求、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九)法律、行政法规、银保监会规定以及产品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规定,聘请专业服务机构,为产品提供独立监督、信用评估、投资顾问、法律服务、财务审计或者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披露专业服务机构的资质、收费等情况,以及更换、解聘的条件和程序,充分揭示聘请专业服务机构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十八条 专业服务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业务资质;

(二)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内控机制;

(三)熟悉产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业务流程和交易结构,具有相关服务经验和能力,商业信誉良好;

(四)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聘请的投资顾问,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业资质并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

(二)主要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事相关业务三年以上;

(三)最近三年无涉及投资顾问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与任一投资顾问进行首次合作的,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将合作情况报告银保监会。投资顾问不得承担投资决策职责,不得直接执行投资指令,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得向未提供实质服务的投资顾问支付费用或者支付与其提供的服务不相匹配的费用。

第三章 产品发行、存续与终止

第十九条 保险资管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

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

非因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十五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第二十条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保险资管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保险资管产品,应当在银保监会认可的机构履行注册或者登记等规定程序。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产品材料。产品材料应当真实、完备、规范。银保监会认可的机构仅对产品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不对产品的投资价值和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第二十二条 在保险资管产品存续期,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及登记交易平台的业务规则,持续登记产品基本要素、募集情况、收益分配、投资者所持份额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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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6-13)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融资融券债权收益权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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