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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人民公园管理规定》等8件政府规章的决定(4)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运、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费用由区县政府列入年度预算,并组织制定统筹解决的措施。

第八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作业规范,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产生的技术和方法,督促成员单位加强废弃食用油脂管理。

第九条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依法确定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并与其签订收运经营协议,约定经营区域、经营期限和服务标准等内容。收运经营协议应当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依法确定本市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企业,并与其签订处置经营协议,约定经营区域、经营期限和服务标准等内容。

第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依法确定的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名录,接受公众监督。

未纳入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名录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活动。

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的要求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的种类和数量。新产生单位应当在营业前完成申报工作。

连锁经营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商业中心等餐饮集中场所可以由其管理者统一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纳入名录的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签订收运服务协议,约定收运的数量、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应当为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无偿提供专用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负责做好收集容器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按规定设置油水分离装置,对产生的含油废水实施油水分离,油水分离出的废弃食用油脂应当交由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收运。

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分类收集和存放餐厨废弃物,不得混入其他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处置;

(二)保持油水分离装置和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等设施完好、整洁和正常使用;

(三)按照收运服务协议的约定及时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收运企业,不得交由未签订收运服务协议的单位和个人收运、处置;

(四)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产生数量以及去向等情况。

第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按照收运经营协议、收运服务协议的约定收运餐厨废弃物;

(二)使用标识统一、装有行驶监控系统的密闭专用车辆收运餐厨废弃物,并随车携带车辆行驶证等证件。收运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运输过程中不得撒漏;

(三)按照实际价值收购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单独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

(四)将餐厨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处置场所,并建立餐厨废弃物收运台账,完整记录收运情况;

(五)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十六条 专项收运的废弃食用油脂需要临时贮存的,贮存场所、设施等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安装电子监控设施,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处置经营协议的约定接收收运企业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二)配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以及电子监控系统;

(三)按照处置经营协议约定和技术规范对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置和利用,贮存和处置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来源、数量和产品流向等事项,并定期向城市管理部门报送;

(五)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十八条 禁止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禁止经营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的食品;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禽畜。

第十九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实行联单管理制度。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运、处置企业在交付和接收餐厨废弃物时,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相关内容。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运、处置企业应当妥善保管联单,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和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信息监管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群众投诉举报、餐厨废弃物处置以及相关单位和企业信用评价等信息。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需要,协调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可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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