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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电力现货市场试点连续试结算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能源规〔2020〕245号


山西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能源局,内蒙古自治区、福建省、四川省、甘肃省工信厅(经信厅),华北、南方能监局,山西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四川省、甘肃省能监办,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电力交易中心,各相关市场主体: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适应电力现货市场试点地区连续试结算工作的需要,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电力现货市场试点连续试结算相关工作
  (一)电力现货市场试点是电力市场化的关键改革,是有序发电和稳定用电的组合改革,是优化布局和优化结构的重大改革。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对电力系统的经济机制产生了质的影响。起步阶段,适当加强宏观引导,加强电力市场风险防控工作,保障电力市场平稳运行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有利于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打造健康可持续的行业体系。
  二、结合实际制定电力现货市场稳定运行的保障措施
  (二)做好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衔接工作。售电企业及直接参加电力现货交易的电力用户应与发电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分时结算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固定价格、分时电价或详细分时结算曲线(组)等。售电企业及直接参加电力现货交易的电力用户(或发电企业)在日前市场开市前需提交结算曲线,未提交结算曲线的,由市场运营机构按照试点地区电力现货市场规则进行处理。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中,由发电企业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辅助服务费用等直接相加构成售电企业或电力用户电价。各类跨省跨区优先发电和市场化中长期交易,均应由购买方和发电企业签订双边中长期交易合同,并明确分时结算曲线或形成分时结算曲线的具体规则。
  (三)加强电力现货市场结算管理。不得设置不平衡资金池,每项结算科目均需独立记录,分类明确疏导,辅助服务费用、成本补偿、阻塞盈余等科目作为综合电价科目详细列支。所有结算科目的分摊(返还)应事先商定分摊(返还)方式,明确各方合理的权利与义务。
  (四)充分发挥价格信号对电力生产、消费的引导作用,形成合理的季节和峰谷分时电价。充分发挥调节性能好的机组和可中断负荷的作用。电力供应存在偏紧时段地区,通过市场化手段提高市场主体参与系统调节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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