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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电力现货市场试点连续试结算相关工作的通知(3)
  (十一)各试点地区第一责任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电力现货市场结算的管理工作,各项结算科目的疏导与分摊(返还)明细应定期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并在结算前向市场主体披露详细信息。
  (十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组织电力交易机构在合同备案结算过程中,对双边形成的中长期合同约定分时结算相关内容进行核查,对不符合电力现货交易要求的进行风险提示。对于确不具备用电曲线管理能力的电力用户鼓励其由售电企业代理参与交易,以保护电力用户利益。各地政府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对市场主体的中长期合同签约履约情况进行核查,市场主体不得事后补签中长期合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加强市场力监管,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市场运营机构和技术支持系统开发方的中立性。
  (十三)交易机构在各试点地区第一责任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组织下,具体实施市场注册管理。各地应加强市场主体准入注册管理,并在政府网站和交易机构网站进行公示后参与市场。各地应建立完善的结算制度,切实降低履约风险。
  四、附则
  (十四)工作中如遇重大事项,请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十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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