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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人身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保障需求,丰富医疗保险产品供给,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销售长期医疗保险产品,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开发设计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仅限于以自然费率定价,且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医疗保险产品。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名称应当包含“××医疗保险(费率可调)”字样。

二、保险公司开发销售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应当制定长期医疗保险费率调整办法,明确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内部决策机制和工作流程。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应当清晰、客观,具体可包括实际赔付情况、医疗通胀情况、国家医保政策的重大变化等。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公开信息披露”专栏“专项信息”栏目下设“长期医疗保险”子栏目,披露费率调整办法,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名称、上市销售日期,以及历次费率调整情况等信息。

三、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应当以单个产品为单位进行费率调整。首次费率调整时间应当不早于产品上市销售之日起满3年,每次费率调整的时间间隔不得短于1年。

保险公司可以对不同组别的被保险人确定不同的费率调整幅度,但分组方式应当与产品定价政策保持一致,且不得超过产品条款约定的费率调整上限。保险公司不得因为单个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的差异实行差别化费率调整政策。

四、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条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条款首要位置以比正文至少大一号的黑体字说明该产品为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在保险期间或保证续保期内费率可能调整。

(二)条款中应当对费率调整的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包括但不限于:

1.费率调整的具体触发条件,包括具体指标和调整标准;

2.首次费率调整的时间以及后续费率调整的最短时间间隔;

3.每次费率调整的上限;

4.每次费率调整的流程,包括公示方式、公示期间等;

5.公司向投保人告知费率调整事项的时间、方式,以及投保人对于费率调整的权利、义务。

五、保险公司销售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应当向投保人提供产品说明书,并在投保单中约定投保人接受费率调整信息的方式。产品说明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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