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3)
十、保险公司对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进行费率调整的,应当在年度产品总结报告中以单独章节对费率调整情况进行说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费率调整的产品名称、费率调整原因、公司决策流程、费率调整公示及投保人反馈情况、费率调整后客户退保、续保情况,以及费率调整对产品定价、准备金评估、利润测试、偿付能力的影响等。
十一、保险公司应当认真解答投保人对费率调整的疑问,妥善处理由此引发的投诉和纠纷,做好客户服务工作。
十二、保险公司未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销售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存在误导、欺骗行为,费率调整流程不符合有关规定,以及客户服务不到位、引发群访群诉纠纷的,银保监会将依法对保险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并完善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数据库,搜集整理相关产品经营情况,定期汇总行业长期医疗保险数据,适时公布行业平均赔付率等相关信息。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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