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4)

(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六)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

(七)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三十一条 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资质认可机关吊销其相应资质,向社会公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实行行业禁入,纳入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以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7年1月31日公布、2015年5月29日修改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09年7月1日公布、2013年8月29日、2015年5月29日修改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与

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业务范围


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if !supportMisalignedRows]-->



<!--[endif]-->



<!--[if !supportMisalignedRows]-->



<!--[endif]-->




煤炭开采业


安全、机械、电气、采矿、通风、矿建、地质各1名及以上。

<!--[if !supportMisalignedRows]-->



<!--[endif]-->




金属、非金属矿及

其他矿采选业


安全、机械、电气、采矿、通风、地质、水工结构各1名及以上。

<!--[if !supportMisalignedRows]-->



<!--[endif]-->




陆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安全、机械、电气、采油、储运各1名及以上。

<!--[if !supportMisalignedRows]-->



<!--[endif]-->




陆上油气管道运输业


油气储运2名及以上,设备、仪表、电气、防腐、安全各1名及以上。

<!--[if !supportMisalignedRows]-->



<!--[endif]-->




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

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


化工工艺、化工机械、电气、安全各2名及以上,自动化1名及以上。

<!--[if !supportMisalignedRows]-->



<!--[endif]-->




烟花爆竹制造业


火炸药(爆炸技术)、机械、电气、安全各1名及以上。

<!--[if !supportMisalignedRows]-->



<!--[endif]-->




金属冶炼


安全、机械、电气、冶金、有色金属各1名及以上。

<!--[if !supportMisalignedRows]-->



<!--[endif]-->


备注:1.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与学科基础专业对照表另行制定。

2.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认可业务范围以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目录为准。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应急管理部关于明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 应急管理部(2024-12-25)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