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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6)
第六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可以根据相关行业协会的申请,经组织专家论证后,统一公布可以按照普通货物实施道路运输管理的危险货物。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2005年发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及交通运输部2010年发布的《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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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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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 交通运输部(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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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 交通运输部(2016-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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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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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 交通运输部(201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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