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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0〕42号



2019年,银保监会部署开展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人的公估从业人员,以下统称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清核工作。从清核情况看,近年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数量增长较快,素质参差不齐,有的甚至走向无序发展,反映出多数机构在从业人员管理理念、管理制度、管理举措等方面存在偏差缺失。为切实推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落实主体责任,从强管理、提素质、促转变、树形象等方面全面加强从业人员队伍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全面承担起管理主体责任。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授权从业人员以本机构名义、品牌和信用开展业务活动,必须依法承担从业人员相应业务活动的法律责任,担当起管理从业人员的主体责任,董事会、经营管理层要发挥管理主责和指挥棒作用,形成层层有责、层层负责、事事明责的工作机制,全方位、全流程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统筹管理。各法人机构要自上而下建立从业人员管理的责任体系。在组织机构、职能分工、工作机制、操作流程、奖惩考核等方面进行全面安排,明确从业人员管理部门和责任人体系,主要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管理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承担落实责任。系统建立从业人员管理制度体系,健全内部监察制度,强化从业人员管理责任的督导考核和奖惩约束,完善风险监控及追责机制。

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严格从业人员招录管理。坚持严格选人、持续育人、事业留人导向,制定统一的从业人员招录管理办法,严禁招录监管规定不允许从事保险业务的人员。严格销售宣传资料管理,规范招录信息发布,严禁授权个人发布招录广告或单独招录人员,严禁恶意挖角、怂恿同业从业人员频繁无序流动,严禁利用互联网无序发展从业人员,严禁对非本机构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严禁授权未经执业登记的人员从事保险业务活动。

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严格从业人员培训管理。针对从业人员入职和在职两个环节制定全周期的培育规划。切实抓好入职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持续开展从业人员在职教育。切实加强从业人员合规守法教育,将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标准、职业道德规范等内容作为入职和在职培训基本内容,每人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小时。新入职人员未通过专门考试评估,不得进行执业登记。授权从业人员销售新的保险产品前,应组织开展专门培训和相应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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