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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2)

(十五)开展销售人员综合评价管理。保险公司应提高销售人员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销售人员诚信评价体系和荣誉体系,发挥正向激励倡导与负向警示约束的双重作用。保险公司应积极探索利用科技手段开展客户对销售人员从业过程的评价,并将客户评价结果有效运用到销售人员诚信评价中。

(十六)加强销售人员失信惩戒。保险公司应积极支持行业自律组织搭建销售人员失信行为管理平台,建立销售人员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保险公司不得录用尚处于失信联合惩戒状态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服务活动。保险公司发现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服务活动或其他经济社会活动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及时向失信行为管理平台报告,并严肃处理直至解除代理(劳动)合同,解除合同后两年内不得再次录用。

七、夯实基础管理,持续治理销售人员数据质量

(十七)强化销售人员信息化管理。保险公司应开发专门信息系统,记录、管理和反映销售人员的身份信息、业务信息、财务信息等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全面、准确、可回溯。

(十八)加强销售人员基础数据管理。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销售人员执业登记管理规定,落实入职、在职、离职全过程的执业信息登记和维护要求。加强不同信息系统之间销售人员数据的勾稽审查核对,确保同口径下本公司销售人员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的登记数据、在本公司人员管理系统中的记载数据、在银保监会统计信息系统的报送数据、公司对外公开的披露数据一致。

(十九)完善销售人员档案管理。保险公司应督促各级分支机构建立健全销售人员档案,全面反映销售人员基本情况、从业培训情况、奖惩情况、销售能力资质分级情况等。

八、严格监管监督,依法严厉处罚和严肃责任追究

(二十)依法严格监管。银保监会持续加强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管理制度机制监督检查、强化执业登记要求、开展人员基础数据质量治理,利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手段加强销售人员从业信息披露,围绕保险公司销售人员招录、培训、合规、稳定性、基础数据、风险管控等方面研究建立保险公司销售人员队伍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定期评价评级,对评级差的保险公司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二十一)依法严格处罚。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对违反监管要求、落实销售人员管理责任不到位的保险公司及其管理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罚追责。对保险公司忽视销售人员管理主体责任,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建立管理制度、执业登记管理存在纰漏、执业过程管理流于形式、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所属销售人员出现重大失信行为产生恶劣影响的,严格实行对机构与销售人员双罚、对管理人员上下双追责,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二十二)严格属地监管。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全面落实属地责任,积极探索有效监管手段,切实督促辖区各级保险机构加强销售人员管理。要严查保险机构销售人员管理失职失责行为,严厉打击销售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严格防范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等潜在风险,做到敢管敢查、会管会查、严管严查。

(二十三)严肃监管问责。对监管部门未全面履行监管责任、在销售人员监管方面出现失职失责渎职的,依法依规落实监管问责,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切实把问责压力转化为监管履职动力。银保监会派出机构不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或监管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销售人员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风险及严重群体性事件等的,依法依规进行监管问责。

此前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在执行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



联 系 人:耿敏

联系电话:010-66286153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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