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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环〔202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20年4月26日

附件:

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海域的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以下简称保护修复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保护修复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涉海规划,遵循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方针。
(三)按照编制财政中期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四)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施策,鼓励各地从系统工程和全局角度,全方位、全海域、全过程开展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治理。注重实现海洋生态产品的综合价值,推动提高优质海洋生态产品的供给能力。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四条 保护修复资金实施期限至2020年。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形势的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五条 保护修复资金实施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保护修复的有关决策部署制定,支持范围具体包括:
(一)生态保护。对海岸带、红树林和海域海岛等生态系统较为脆弱或生态系统质量优良的自然资源实施保护。
(二)修复治理。对红树林、海岸线、海岸带、海域、海岛等进行修复治理,提升海岛海域岸线的生态功能。
(三)能力建设。支持海域、海岛监视监管能力建设,海洋生态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开展海洋防灾减灾,海洋观测调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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