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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
(四)生态补偿。支持鼓励跨区域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补偿。
(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需要统筹安排的其他支出。
对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或者调整,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者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支持项目,应当及时按照程序退出。
第六条 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保护修复资金支持范围。
第七条 保护修复资金由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管理。
财政部负责确定保护修复资金支持重点、分配原则;审核保护修复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保护修复资金预算草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预算管理等工作。
自然资源部负责组织研究提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重点支持方向和工作任务、组织开展项目储备,会同财政部进行入库项目审核;提出保护修复资金总体绩效目标及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开展日常监管、综合成效评估和技术标准制定等工作;开展保护修复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做好项目管理工作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含海洋主管部门,下同)负责组织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开展本区域内项目储备;对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组织已储备项目竞争性评审,从中央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储备库中择优确定实施项目,并向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报送实施项目建议清单。
第八条 自然资源部根据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作需要以及相关因素、权重以及上一年度绩效情况等,向财政部提出年度保护修复资金安排建议。
财政部根据自然资源部等提出的分配建议,审核确定有关省资金安排数额,并依法下达保护修复资金预算。
自然资源部根据财政部确定的各省资金预算,组织各省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在资金预算文件下达30天内下达项目清单,并抄送财政部有关监管局。各省应积极做好项目储备库建设,改变“钱等项目”的状况,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提高预算资金执行进度和使用效率。
第九条 保护修复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各省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形势、财力状况等,选取确定分配因素。
支持“蓝色海湾”整治行动、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资金的分配因素,主要包括红树林和海岸带保护修复任务量、自然情况、保护修复工作成效和项目储备情况,具体分配权重为50%、20%、20%、10%。
采用因素法分配资金应考虑各省财政困难程度,同时将预算执行率、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因素和权重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程序报批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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