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六号) (3)
第二十八条 鼓励商业银行在示范区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鼓励相关服务机构和组织在示范区建设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开展信息对接、金融资源集聚和整合等活动。
第六章 人才支撑
第二十九条 管委会应当制定创新创业型人才发展规划,建立人才信息平台,健全人才培养、引进、流动、评价、激励、服务和保障机制,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对示范区引进的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高端人才等高层次人才、团队及其创新创业项目予以支持。
第三十条 支持国内外知名企业、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高端研究咨询机构在示范区内建立人才培养机构,探索创新人才合作、人力资源服务模式。
第三十一条 在示范区鼓励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通过科技成果入(折)股、股(期)权奖励、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方式,落实对作出重要贡献的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措施。
第三十二条 根据产业发展需要,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医院、大型企业等单位可以申请开展职称自主评审。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取得重大成果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破格申报评审相应职称。
第三十三条 鼓励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实行人才双向流动。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可以聘请企业及其他组织的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并支持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在示范区企业及其他组织兼职兼薪或者离岗创新创业。
第三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管委会应当制定和完善人才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在引进手续、工作许可、户籍或者居住证、出入境手续办理以及住房保障、医疗服务、老人赡养、子女教育、配偶就业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五条 在示范区鼓励企业通过校企合作,前置人才招聘端口,引进发展主导产业所需人才。
第七章 开放合作
第三十六条 支持在示范区创新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体制机制,优化区域科技协同创新能力,聚集和利用高端创新资源,积极开展科技项目研发合作,打造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和原始创新的主要策源地。
支持示范区承接科技类非首都功能疏解项目,促进优秀科技成果有效转化。
第三十七条 支持建立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与示范区发展联动机制,合作开展改革创新工作,推动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在示范区率先复制。
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试点政策措施需要扩大试点范围的,市人民政府优先安排在示范区实施,并依法赋予相应的权限。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管委会应当在出入境管理、注册登记、信息服务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支持境外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跨国公司依法在示范区设立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国际性或者区域性研究开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支持示范区内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和科技人员依法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三十九条 管委会应当根据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技园区、跨国公司的交流合作,推动人才交流、协同创新和产业合作。
支持示范区内单位和个人通过自建、并购、合资、参股、租赁等方式在境外开展生产、研发、服务、投资等跨国经营活动;与世界知名企业、知名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并在示范区实现项目产业化。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管委会在市人民政府和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确定由其管理的其他区域的管理活动,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24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9年5月30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的《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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