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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推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工作的通知(2)
 (五)完善诉调对接。强化诉源治理体系建设,促进矛盾纠纷诉前化解,积极开展在线调解,扩大电子送达方式的适用,完善涉保司法鉴定工作机制,规范鉴定的委托与受理,建立在线委托鉴定机制。拓展理赔计算器在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保险理赔中的运用,统一赔偿标准与证据规则,积极试行城乡融合发展背景下道交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城乡一元标准,使调解、裁判、保险理赔流程更加标准、高效。人民法院应完善在线司法确认、调解转诉讼的绩效考核机制,将在线司法确认作为审判绩效指标计入工作量。
 (六)提高网上保险理赔效率。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应进一步提高对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引导各保险公司通过道交纠纷一体化平台进行理赔,简化平台上调解案件的保险理赔审批程序,缩短理赔时限,使一键理赔、快速赔付落地见效。
  四、借鉴成功经验,开拓创新,确保非试点地区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顺利稳步推开
  非试点地区应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借鉴试点地区成功经验,积极探索,分步骤、稳步开展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确保这项工作取得实效,积极推动本地区基层社会治理创新。
  (一)关于组织领导。非试点地区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应树立战略眼光,充分认识全面推广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通盘部署,建立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确定联系部门和联系人,设立专项工作经费,共同推进道交纠纷一体化平台建设和工作开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逐级层报上级业务或主管部门。
  非试点地区人民法院应结合自身实际组建专门的改革联络办公室,负责各相关部门之间协作交流、联席会议等具体事宜的落实及日常联络。
 (二)关于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17〕316号)的相关内容执行。
  (三)关于规范要求和平台建设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业务规范指引〉〈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技术规范指引〉的通知》执行。自主建设道交纠纷一体化平台的人民法院,应确保自建平台的数据能够实时汇聚到统建的道交纠纷一体化平台。
  (四)关于时间要求。新开展工作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自身信息化建设情况,认真确定道交纠纷一体化平台的建设方式,于2020年6月1日前通过纸质文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后原则上不再支持建设模式的变更,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平台建设。
  五、加强宣传引导,为全面推广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改革工作的有序开展、全面推广,离不开宣传引导工作。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银行保险监管机构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通过媒体报道、发放宣传册、网络直播等多种途径,让人民群众全面了解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的内容和成效,提升社会认知度和接受度,为深入推进、全面推广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创造有利外部环境。加强对道交纠纷当事人的引导,在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基础上,主动运用道交纠纷一体化平台化解矛盾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促进矛盾纠纷便捷高效公正化解,提高社会综合治理效能。
  六、及时总结问题经验,协同做好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阶段性检查
  全面推广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经验要及时向上级业务或主管部门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共同加强指导,适时组织阶段性检查总结。
附件:1.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17〕316号)
  2.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法办〔2018〕163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业务规范指引〉〈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技术规范指引〉的通知》(法明传〔2018〕51号)
  4.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业务规范指引
  5.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技术规范指引(另附电子版)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司法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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