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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民航运输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和提升国际货运能力实施资金支持政策的通知

财建〔2020〕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民航业影响,稳定和提升国际航空货运能力,保障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在疫情防控期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中外航空运输企业予以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中央财政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按照经中国民航适航审定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的航空器客舱内装货改装项目(以下简称客舱内装货改装项目),以及对中外航空公司从2020年4月1日起使用客运航权执飞往返我国内航点(不含港澳台地区)与国外航点间的不载客国际货运航班(以下简称不载客国际货运航班)给予资金支持。

  二、支持标准

  (一)客舱内装货改装项目。

  对航空公司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客舱内装货改装项目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按照改造成本的80%予以补助,按飞机类型分成两档:单通道飞机每架最高补助80万元,双通道飞机每架最高补助145万元。具体补助金额根据民航局核定的实际改造成本确定。

  (二)不载客国际货运航班。

  1.对疫情防控期间执飞的不载客国际货运航班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航班飞行里程和最大起飞全重分为八档,具体标准为:

单位:万元/班

航班飞行单班里程
最大起飞全重200吨以下
最大起飞全重200吨及以上

2000公里以下
0.75
1.5

2000公里(含)-5000公里
1.25
2.5

5000公里(含)-10000公里
2.25
4.5

10000公里及以上
3
6


  2.奖励金额按照疫情防控期间航空公司实际执行不载客国际货运航班的航班数量和本通知规定的标准进行核定。

  三、申报程序

  (一)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大航)及外国航空公司每月定期向民航局、财政部报送资金申请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其他航空公司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和省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至民航局、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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