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的指导意见(2)

七、在出庭过程中,鉴定人遇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一)认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需要请求保护的;

(二)受到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言语或者行为进行侮辱、诽谤,需要予以制止的。

八、鉴定人出庭作证时,要如实回答涉及下列内容的问题:

(一)与本人及其所执业鉴定机构执业资格和执业范围有关的问题;

(二)与鉴定活动及其鉴定意见有关的问题;

(三)其他依法应当回答的问题。

九、法庭质证中,鉴定人无法当庭回答质询或者提问的,经法庭同意,可以在庭后提交书面意见。

十、鉴定人退庭后,要对法庭笔录中鉴定意见的质证内容进行确认。

经确认无误的,应当签名;发现记录有差错的,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改正。

十一、出庭结束后,鉴定机构要将鉴定人出庭作证相关材料归档。

十二、司法行政机关要监督、指导鉴定人依法履行出庭作证义务,定期或者不定期了解掌握鉴定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情况。

十三、司法行政机关要健全完善与人民法院的衔接机制,加强鉴定人出庭作证信息共享,及时研究解决鉴定人出庭作证中的相关问题,保障鉴定人依法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十四、司法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有关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通报、司法建议,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投诉、举报的,要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在调查中发现鉴定人存在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情形的,要依法给予其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十五、司法鉴定行业协会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行业规范,加强鉴定人出庭作证行业自律管理。

十六、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