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的指导意见(2)
七、在出庭过程中,鉴定人遇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一)认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需要请求保护的;
(二)受到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言语或者行为进行侮辱、诽谤,需要予以制止的。
八、鉴定人出庭作证时,要如实回答涉及下列内容的问题:
(一)与本人及其所执业鉴定机构执业资格和执业范围有关的问题;
(二)与鉴定活动及其鉴定意见有关的问题;
(三)其他依法应当回答的问题。
九、法庭质证中,鉴定人无法当庭回答质询或者提问的,经法庭同意,可以在庭后提交书面意见。
十、鉴定人退庭后,要对法庭笔录中鉴定意见的质证内容进行确认。
经确认无误的,应当签名;发现记录有差错的,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改正。
十一、出庭结束后,鉴定机构要将鉴定人出庭作证相关材料归档。
十二、司法行政机关要监督、指导鉴定人依法履行出庭作证义务,定期或者不定期了解掌握鉴定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情况。
十三、司法行政机关要健全完善与人民法院的衔接机制,加强鉴定人出庭作证信息共享,及时研究解决鉴定人出庭作证中的相关问题,保障鉴定人依法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十四、司法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有关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通报、司法建议,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投诉、举报的,要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在调查中发现鉴定人存在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情形的,要依法给予其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十五、司法鉴定行业协会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行业规范,加强鉴定人出庭作证行业自律管理。
十六、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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