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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办法》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0〕87号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为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总结实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自然资源部
2020年5月22日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是指:
  (一)中央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所属单位使用的在北京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房屋等不动产;
  (二)机关事务分别属于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上述机构以下简称各管理局)归口管理的中央各企事业单位及所属单位使用的在北京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但中央企业及所属单位通过招拍挂等市场运作方式取得土地建设用于出售出租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纳入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进行管理的其他不动产。
  第三条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适用本办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等规定。
  申请办理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同时提交有关管理局出具的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意见书。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属资料不齐全的,应当提交有关管理局确认盖章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说明函;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办理登记时应当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0日。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改变土地用途、使用性质或转移土地使用权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各管理局出具的载明同意改变土地用途、使用性质或转移权属的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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