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办法》的通知(3)
(三)经各管理局批准,调整利用现有存量土地进行非经营性项目建设,且符合划拨用地政策的;
(四)其他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保留划拨土地性质的。
第八条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属于《北京市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1年6月1日施行前通过协议调整置换且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办理登记时以协议确认各方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为准。
属于多家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共用同一宗土地,具备分宗条件且经各使用单位确认的,办理登记时可以按使用单位予以分宗。
属于同一宗土地存在多个用途,具备分宗条件的,办理登记时可以按用途予以分宗。
第九条 自然资源部指导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会同各管理局建立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意见和登记结果信息共享机制,以及研究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和具体执行问题的工作机制。针对实际情况,可以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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