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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意见(3)

  10.注重分类施策,因地制宜发挥司法功能。充分考虑黄河上中下游差异,结合各地实际和区域特点,针对不同司法需求妥善审理相关案件,统筹黄河流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高质量保护。注重加强对三江源、祁连山、甘南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区、黄土高原、河口三角洲湿地等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的司法保障,创造良好生态产品。注重加强对黄淮海平原、河套灌区、汾渭平原等区域能源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司法保障,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高经济承载能力。注重加强对上中游地区和下游滩区防洪安全、饮水安全、生态安全的司法保障,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持续改善民生。

  三、构建流域司法机制,形成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合力

  11.健全专门审判机构。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推进黄河流域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建设,统一涉环境资源案件的受案范围和审理程序。加强知识产权法庭建设,保障黄河文化传承,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充分发挥国际商事法庭作用,服务共建“一带一路”,助力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统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和文化资源整体保护需要,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判机制改革。

  12.完善案件集中管辖。总结知识产权、涉外、行政、环境资源审判跨区划集中管辖的实践经验,坚持改革创新,构建契合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需要的案件集中管辖机制。加强流域内集中管辖法院内部以及集中管辖和非集中管辖法院之间的协同审判机制。探索构建流域、湿地等生态功能区和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涉生态保护案件的跨省域集中管辖机制。

  13.拓展流域司法协作。构建黄河流域常态化司法协作机制,加强流域内各地方法院之间在立案、审判、执行方面的工作协调对接。推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改革,推动流域内各地方法院之间诉讼事项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对于流域内重大疑难复杂法律适用问题,由相关法院共同协商研究解决。健全流域一体化执行指挥体系,推动流域内异地法院之间在查询、冻结、查封、调查或者法律文书送达等有关事项的司法协作。立足流域内生态环境治理需要,构建沿黄河九省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机制。

  14.推进部门协调联动。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黄河流域社会治理体系。依法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协同配合,在证据的采集与固定、案件的协调与化解、判决的监督与执行等方面有序衔接。围绕审判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提出司法建议,推动形成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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