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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6)

  第四十一条 国家推进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

  (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

  (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第四十三条 档案主管部门根据违法线索进行检查时,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检查有关库房、设施、设备,查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记录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四十四条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发现本单位存在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档案安全隐患。发生档案损毁、信息泄露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档案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档案主管部门发现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存在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消除档案安全隐患。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档案违法行为,有权向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举报。

  接到举报的档案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档案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做到科学、公正、严格、高效,不得利用职权牟取利益,不得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

  (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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