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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5)



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汽车行业发展情况决定延长抵偿期限和调整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结转比例。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乘用车企业,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联企业:



(一)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其他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



(二)同为第三方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



(三)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与该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以及直接或者间接对该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



第二十四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结转后续年度使用的,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结转,结转有效期不超过三年。2018年度及以前年度的正积分,每结转一次,结转比例为80%;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正积分,每结转一次,结转比例为90%。



第二十五条 乘用车企业受让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仅限其在当年度使用,不得再次转让。



第二十六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应当采取下列方式抵偿归零:



(一)使用本企业结转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



(二)使用本企业受让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



(三)使用本企业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四)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前款所列的抵偿方式,可以组合使用。



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抵扣同等数量的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



第二十七条 乘用车企业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应当通过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抵偿归零。



第二十八条 乘用车企业2019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可以使用2020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进行抵偿。



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汽车行业发展情况,决定乘用车企业使用2021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对2020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进行抵偿。



第二十九条 乘用车企业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仅限其在当年度使用,不得再次交易。



第三十条 乘用车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形,影响积分结转、转让、交易、抵偿等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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