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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7)



(一)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未按照本办法抵偿归零的;



(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未按照本办法抵偿归零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提交年度乘用车生产或者进口调整计划,或者提交生产或者进口调整计划但本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新能源汽车积分未满足要求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核算年度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境内生产的乘用车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上记载的制造日期为准确定相应的年度;进口乘用车以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的随车检验单的签发日期为准确定相应的年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乘用车企业依据本办法规定提交的材料后,转送其他相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标准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文本执行。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不超过”均含本数,“不满”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的经济措施。



根据我国国情和汽车产业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本办法有关制度、附件,并重新公布。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14日公布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15号公告)、2014年10月14日公布的《关于加强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4〕43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1.乘用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乘用车数据报送要求.doc
  2.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doc
  3.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报告.doc
  4.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抵偿报告.doc
  5.信用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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