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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3)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秘书长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第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职责为:

  (一)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规划有关工作,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政策;

  (二)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

  (三)协调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点工作和重大行动。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开。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复核。

  第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设立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事务提供意见。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列席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部门,配备执法力量。

  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由行政长官任命,行政长官任命前须书面征求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机构的意见。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在就职时应当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遵守法律,保守秘密。

  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可以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聘请合格的专门人员和技术人员,协助执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任务。

  第十七条 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的职责为:

  (一)收集分析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

  (二)部署、协调、推进维护国家安全的措施和行动;

  (三)调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四)进行反干预调查和开展国家安全审查;

  (五)承办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交办的维护国家安全工作;

  (六)执行本法所需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设立专门的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负责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检控工作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该部门检控官由律政司长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同意后任命。

  律政司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负责人由行政长官任命,行政长官任命前须书面征求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机构的意见。律政司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负责人在就职时应当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遵守法律,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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