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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0〕59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防范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和《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6月23日



附: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交易有关政策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12868&itemId=915

附件信息:
1. 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doc
2.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doc
3. 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doc



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防范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保险机构)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品),是指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指数或特定事件的金融合约,包括远期、期货、期权及掉期(互换)。
本办法所称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以下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境内衍生品交易,不包括境外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参与衍生品交易,也可以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参与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保险资金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以对冲或规避风险为目的,不得用于投机目的。包括:
(一)对冲或规避现有资产风险、负债风险或资产负债错配风险;
(二)对冲未来拟买入资产风险,或锁定其未来交易价格,具体期限视不同品种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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