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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2)
本条第(二)项所称拟买入资产,应当是机构按其投资决策程序,已经决定将要买入的资产。未在决定之日起的规定期限内买入该资产,或在规定期限内放弃买入该资产,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或决定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内,终止、清算或平仓相关衍生品。
第六条 银保监会将根据市场发展和实际需要,适时发布衍生品具体品种交易规定。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七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董事会知晓相关风险,并承担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最终责任;
(二)保险公司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上一年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不低于85分;
(三)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健全的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四)建立投资交易、会计核算和风险管理等信息系统;
(五)配备衍生品交易专业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分析研究、投资交易、财务处理、风险控制和审计稽核等;
(六)近两年未受到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七)其他规定要求。
第八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董事会知晓相关风险,并承担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最终责任;
(二)保险公司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上一年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不低于60分;
(三)配备与衍生品交易相适应的监督和评价等专业管理人员;
(四)其他规定要求。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受托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 保险资金参与衍生品交易,选择的交易结算等专业机构,应当符合银保监会有关衍生品交易的规定。
  
第三章 管理规范

第十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根据公司自身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综合衡量现阶段的风险管理水平、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准备情况,审慎评估参与衍生品交易的能力,科学决策参与衍生品交易的广度和深度。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管理情况,制定授权制度,建立决策机制,明确管理人员职责及报告要求。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参与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制度应当涵盖研究、决策、交易、清算与结算等全过程,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业务流程清晰,环节紧密衔接。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参与衍生品交易,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明确岗位职责,确保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流程可执行,关键岗位相互制衡,重点环节双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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