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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6)
二、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根据衍生品办法的规定,做好制度、岗位、人员及信息系统安排,遵守管理规范,强化风险管理。
三、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不得用于投机目的,应当以对冲或规避风险为目的,包括:
(一)对冲或规避现有资产风险;
(二)对冲未来半年内拟买入资产风险,或锁定其未来交易价格;
(三)对冲或规避资产负债错配导致的利率风险。
本条第(二)项所称拟买入资产,应当是机构按其投资决策程序,已经决定将要买入的资产。未在决定之日起的半年内买入该资产,或在规定期限内放弃买入该资产,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或做出放弃买入该资产决定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终止、清算或平仓相关衍生品。
本条第(三)项是指人身保险公司按其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或资产负债管理执行委员会决策程序,决定缩短资产负债久期缺口,从而对冲由此带来的利率风险。风险对冲方案一经确定须严格执行,未经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或资产负债管理执行委员会决策,不得更改。
四、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以确定的资产组合(以下简称资产组合)为基础,分别开立期货交易账户,实行账户、资产、交易、核算等的独立管理。
五、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根据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合理的交易策略,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六、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根据衍生品办法规定,制定风险对冲方案,明确对冲目标、工具、对象、规模、期限、风险对冲比例、保证金管理、风险敞口限额,对冲有效性的相关指标、标准和评估频度,相关部门权限和责任分工,以及可能导致无法对冲的情景等内容,并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包括征求风险管理部门的意见。对于对冲资产负债错配导致的利率风险的策略,保险公司还应当进行风险对冲策略对公司偿付能力和资产负债匹配状况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情景测试,并与风险对冲方案一并提交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或资产负债管理执行委员会审批。
七、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债券、债券型基金及其他净值型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的账面价值,所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组合净值的50%。其中,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合并轧差计算。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合并轧差计算后的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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