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2)

(一)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应当增加保单利益不确定性风险提示内容;

(二)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当增加保险责任等待期的起算时间、期限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指定医疗机构,是否保证续保及续保有效时间,是否自动续保,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费率是否调整等内容;

(三)销售含有犹豫期条款的保险产品,应当增加犹豫期条款内容。

十一、保险机构销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不一致的保险产品时,应当按照要求展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并确认保险金额的内容。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

十二、保险机构应当对健康告知提示进行展示。投保人健康告知页面应当包含投保人健康告知内容、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后果说明等内容。健康告知提示应当与保险责任直接相关,表述通俗易懂,内容具体且问题边界清晰。

十三、保险机构应当将第七、九、十、十一、十二条的内容设置单独页面展示,并设置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主确认已阅读的标识。

本通知要求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主确认已阅读的销售页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自主确认的,保险机构不得接收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收取保费。

十四、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时,应当根据对个人保险实名制的管理要求,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身份真实性进行验证。

十五、保险机构应当将投保人、被保险人在销售页面上的操作轨迹予以记录和保存,操作轨迹应当包含投保人进入和离开销售页面的时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填写或点选销售页面中的相关内容及时间等。

十六、保险机构应当记录和保存投保期间通过在线服务体系向投保人解释说明保险条款的有关信息。

十七、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时,收集、使用消费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收集与其销售产品无关的消费者信息。

十八、保险机构负责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资料的归档管理,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资料应当至少包括销售页面,投保人、被保险人在相关销售页面上的操作轨迹和投保期间保险机构通过在线服务体系向投保人解释说明保险条款的有关信息。

十九、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遇消费者投诉、法律诉讼等纠纷的,应当至少保存至纠纷结束后三年。

二十、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资料应当可以还原为可供查验的有效文件,销售页面应当可以还原为可供查验的有效图片或视频。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