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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提高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核酸检测能力,积极应对可能新出现的新冠肺炎疫情,满足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检测需求,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核酸检测能力工作
  及时开展核酸检测,是落实“四早”要求的关键措施,也是做好精准防控的基础前提。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已经多次对提升检测能力、扩大检测范围作出重要部署。各地和医疗机构要将提高核酸检测能力作为“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基础性工作,加强核酸检测工作的规范管理,强化核酸检测能力储备,尽快提高检测能力,避免局部疫情出现甚至暴发时,医疗资源挤兑导致检测能力严重滞后,给疫情防控和群众健康带来不利影响。
  二、加强当前核酸检测工作的规范管理
  (一)提高核酸检测的规范性和时效性。各地要统一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报告单格式,检测机构要通过自助打印、网络查询、快递邮寄等多种方式,为受检者出具检测报告。对于发热门诊患者的核酸检测,要在6小时内报告结果,争取缩短至4小时报告;对于普通门急诊、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等人群的核酸检测,原则上要在12小时内报告结果;对于“愿检尽检”人群的核酸检测,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结果。
  (二)持续开展核酸检测培训。各地要大力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培训,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技术人员培训方案》等文件要求,加强标本采集、保存和运输、标本接收整理、核酸提取、试剂使用、荧光定量等检测方法、结果报告、生物安全等全流程培训。通过培训,确保各环节操作规范,进一步提高检测技术水平。
  (三)推动医疗机构互认检测结果。各地要结合本地疫情防控需要,制订区域内核酸检测结果互认的规定,明确互认的条件、有效期、医疗机构范围等,最大程度减少重复检测。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辖区内检测机构参加室间质评,保证每家机构每年至少参加1次室间质评。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实验室室内质控,常态化接受国家级或省级临床检验质量控制,保证检测质量。
  三、做好核酸检测应对准备工作
  (一)掌握本地区核酸检测资源和能力现状。各地要全面掌握本地区医疗机构实验室现状,了解可用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医疗资源情况,要细化到每一家机构掌握其最大检测能力和实际检测量,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医学检验实验室等医疗机构的核酸提取仪、荧光定量PCR仪、生物安全柜等仪器设备的型号、通量及功能状态等,检测技术人员以及防护物资等。对于新申请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医疗机构实验室,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抓紧组织审核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及时进行批准,增补到本地区核酸检测机构名单中,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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