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4)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银保监会可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特征和监管重点,于每年开展监管评级工作前适当调整评级要素和评级方法。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发现金融租赁公司重大风险或重大问题的,银保监局可向银保监会提出下调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结果的建议,银保监会复核后采取相应调整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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