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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扶贫小额信贷有关政策的通知(2)

  五、进一步做好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工作。要坚持扶贫小额信贷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贫困户及边缘人口个人发展生产,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更不能集中用于政府融资平台、生产经营企业等。要加强扶贫小额信贷监测分析,及时掌握贷款集中到期、贷款逾期等情况,对集中还款压力较大地区、存量“户贷企用”等未直接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的扶贫小额信贷余额较大地区、不良贷款率较高及关注类贷款占比较大地区等要重点关注,加强分析研判。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持续完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明确风险补偿启动条件及流程,鼓励引入保险、担保机构分担风险。

  六、进一步加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组织领导。各级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扶贫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要将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情况纳入地方党委、政府脱贫攻坚年度考核内容,定期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加大典型经验总结推广和新闻宣传力度,讲好扶贫小额信贷故事。



  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扶贫办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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