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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0〕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应急管理局:

  为加强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提高救灾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应急部

  2020年6月28日

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自然灾害救灾工作,加强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救灾资金是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职责,组织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
前款所称重大自然灾害是指应急部(或者自然灾害议事协调机构,下同)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对未达到启动应急响应条件,但局部地区灾情、险情特别严重的特殊情况,由应急部商财政部按照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后予以补助。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有相关重要指示批示的,按照指示批示精神落实。
第三条 救灾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应急部管理。财政部负责救灾资金预算管理,依法下达预算。
应急部提出预算管理及救灾资金分配建议,指导救灾资金使用,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督促指导地方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救灾资金政策实施期限到2028年。到期后,财政部会同应急部对救灾资金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下一阶段实施期限。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做好绩效评估工作。
第五条 救灾资金管理遵循民生优先、体现时效、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救灾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搜救人员、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购买、租赁、运输救灾装备物资和抢险备料,现场交通后勤通讯保障,灾情统计、应急监测,受灾群众救助(包括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救助、抚慰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解决受灾群众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等),保管中央救灾储备物资,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等应急救援所需租用飞机、航站地面保障等,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救灾事项。
前款中用于解决受灾群众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的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和用于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等应急救援所需租用飞机、航站地面保障的森林草原航空消防补助资金,作为日常救灾补助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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