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

第二章 重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申请与下达
第七条 发生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重大自然灾害的,受灾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可以联合向财政部、应急部申请救灾资金。
申请文件应当包括灾害规模范围、受灾人口、调动抢险救援人员和装备物资情况、转移安置人口数量、遇难(失踪)人数、需应急救助和过渡期生活救助人数、倒塌损坏房屋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地方救灾资金实际需求和已安排情况等内容。
申请文件编财政部门文号,主送财政部和应急部。
第八条 应急部对受灾地区报送的申请文件应当予以审查,核实受灾相关数据后,向财政部提出资金安排建议。
第九条 财政部根据应急部启动的应急响应级别、资金安排建议,结合地方财力等因素会同应急部核定补助额,并下达救灾资金预算。
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主要根据自然灾害遇难(失踪)人员、需应急救助和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需救助人员数量,倒损住房数量及国务院批准的补助标准核定。抢险救援补助资金主要根据应急响应级别、直接经济损失、抢险救援难度、调动抢险救援人员规模等情况核定。
第十条 财政部会同应急部建立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可以根据灾情先行预拨部分救灾资金,后期清算。

第三章 日常救灾补助资金申请与下达
第十一条 申请森林草原航空消防补助资金的,由省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财政部、应急部要求,于每年7月15日前提出下一年度资金申请。
第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应急部根据其飞行任务计划安排,统筹考虑通用航空市场和地方财力等情况,于每年10月底前核定下一年度补助额,并提前下达预计数。中央预算批准后,财政部按照预算法规定下达预算。
第十三条 申请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的,由省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应急部、财政部要求,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本年资金申请。
第十四条 财政部会同应急部根据其核定的需救助人员数量及既定补助标准,结合地方财力等因素核定补助额,并下达预算。

第四章 预算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接到中央财政下达的救灾资金预算后,在预算法规定时限内会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分解下达,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本省区域绩效目标上报财政部和应急部备案,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区域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中央救灾资金以及与中央救灾资金共同安排用于救灾的地方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救灾资金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