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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发〔2020〕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工商联,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工商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工商联:

为进一步发挥乡镇、街道商会积极作用,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政策,现就加强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乡镇、街道商会登记工作。乡镇、街道商会申请成立登记应当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由县级工商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在县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县级工商联在审查时应当征求商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商会登记按照条件成熟一个、登记一个的原则推进,不下硬指标,不搞一刀切。乡镇、街道商会名称按照“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名称+商会”的方式构成;县级行政区划为市辖区的,商会名称应当与所在地市的行政区划名称连用。乡镇、街道商会住所设于所在乡镇、街道范围内。

二、推动乡镇、街道商会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乡镇、街道商会成立时,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步建立党的组织。暂时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开展党的工作,扩大党的工作覆盖。乡镇、街道商会党组织负责人可视情由乡镇、街道党员干部兼任。商会章程应对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三、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县级工商联要对本地区的乡镇、街道商会进行全面摸底,指导、督促符合条件的商会尽快完成登记。要加强与商会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的沟通协调,争取其加大支持商会发展力度,为商会发展提供人员、资金、场地等方面帮助,促进商会在党的统战工作和经济工作中发挥作用。要按照班子建设好、团结教育好、服务发展好、自律规范好的标准,推动乡镇、街道商会加强自身建设,对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等人选进行任前考察、备案和履职考核,对会长人选开展综合评价。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主要责任和业务主管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商会登记前置审查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加强审查把关,加强对乡镇、街道商会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的管理,每年组织专项监督抽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商会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商会进行整改,组织指导商会清算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要履行好法人登记、年度检查、等级评估、行政处罚等职责,做好登记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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