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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的规定(试行)

(2020年7月14日第17次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为统一法律适用,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等文件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就建立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制定本规定。
  1. 类案检索,是指法官通过在线检索、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发现与待决案件在案件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相类似的案例,为待决案件裁判提供参考。
  2. 正在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1)法律规则适用不明的案件;
  (2)新类型案件;
  (3)合议庭对于法律适用问题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4)拟作出的裁判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
  (5)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公诉机关提交类案生效裁判支持其主张的案件;
  (6)院庭长依照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
  3. 案件承办法官可以指派法官助理或者自行进行类案检索,承办法官对检索结果的分析应用负责。
  4. 类案检索可以依照下列顺序进行: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2)《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案例、裁判文书;
  (3)最高人民法院及其相关业务部门发布的典型案例、作出的生效裁判;
  (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参阅案例、长三角四地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
  (5)上级法院及本院作出的其他生效裁判。
  按照前款规定进行类案检索,已在前一顺位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后续顺位的检索。
  5. 对于检索出的类案,区别下列情形处理: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适用;
  (2)按照第4条规定顺位检索到的其他案例和生效裁判,可以参照适用。
  6. 类案检索情况应当形成报告。报告可以是表格式,可以作为审理报告的一项内容,也可以是单独的检索报告。
  经过类案检索的案件,承办法官向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汇报时,应当全面汇报检索结果和分析应用情况。
  类案检索报告,应当作为案卷内容归档。
  7. 合议庭、独任法官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经检索发现的类案裁判一致的,可以径行作出裁判,但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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