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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的规定(试行)(2)
  8. 经类案检索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程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同一位阶的类案存在法律适用分歧;
  (2)拟作出的裁判结果将改变本院或者上级法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规则;
  (3)未检索出类案,拟作出的裁判结果将形成新的裁判规则。
  9. 未按照第2条规定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不得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
  10. 院庭长在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过程中,发现应当进行类案检索但未检索的,可以要求承办法官进行检索并报告检索情况。
  11. 全省各级法院应当将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案件质量评查和法官审判绩效考核。
  12. 审判长、合议庭其他成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自行进行类案检索。
  在本规定第2条、第4条规定的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情形和范围以外,鼓励法官根据办案需要扩大检索范围。
  13. 省法院加强类案检索技术的研发,探索建立统一的检索案例库,开发便捷的检索工具。
  14. 本规定由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15.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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