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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和促进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2020年6月28日鹤壁市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加强我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高质量推进市域治理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深化法律监督,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支持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作用。围绕全市工作大局,综合运用诉前磋商、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方式,依法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在生产安全、产品质量安全、公共交通安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不特定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依法探索。



对经过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仍未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或者有重大危险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有关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不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诉讼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依法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以任何非法定理由拒绝、推诿或者阻挠、妨碍。对拒不履行协助调查义务或者阻扰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有关机关或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调查的,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规范检察建议的办理流程、跟进监督、诉讼衔接等程序。检察建议书可以公开送达,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或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可将检察建议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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