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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和促进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3)



七、加强人大常委会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通过完善地方立法、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代表视察、作出决议决定等方式,监督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履行共同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职责。畅通人大代表反映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渠道,通过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旁听公益诉讼案件庭审等方式,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



八、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公益保护的良好氛围。全市检察机关应当通过定期通报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形式宣传公益诉讼工作。对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及时发布案件信息,公开案件办理情况,回应社会关切。



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公益保护的宣传引导,提高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司法行政机关要将公益诉讼内容纳入普法宣传教育范围。倡导、鼓励各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检察机关举报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公益保护的良好氛围。



九、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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