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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胡建平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0年6月30日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胡建平同志的辞职请求,按照《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6月30日决定,接受胡建平同志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市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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