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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20年第2号)(3)

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推广机械化农作物还田、秸秆饲料开发、秸秆气化、秸秆微生物高温快速沤肥和秸秆工业原料开发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成果,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鼓励乡(镇)、街道、村(社区)建设符合标准的可堆肥垃圾处理设施,对统一收集的可堆肥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鼓励村(居)民采取直接还田、堆肥、生产沼气等方式就地就近处理可堆肥垃圾。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在本区域就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限制使用塑料、限制使用农药、圈养家禽家畜和餐余垃圾堆肥等事项制定乡村清洁制度。

第十二条 村(居)民应当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乡村生活垃圾由垃圾产生者分类后投放至村(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场所,由村(居)民委员会收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转运,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委托市场主体负责乡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转运和处理工作。

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和处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防扬撒、流失、渗漏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本辖区内建设建筑垃圾收纳场所。

建筑垃圾由垃圾产生者以再利用或者就地就近填埋等方式自行处理,但不得影响他人和公共利益,不得破坏环境;确实不具备自行处理条件的,可以投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建筑垃圾收纳场所。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筑垃圾收纳场所建设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妥善收集、保管并及时交回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前款规定建立健全农药废弃物的收集处理机制。

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用薄膜、育苗器具,及时清理、回收化肥包装物、农用薄膜、育苗器具等农业废弃物,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方式进行收集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五条 乡村畜禽养殖实行人畜分离制度,鼓励对家禽家畜进行圈养,鼓励和支持畜禽散养户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种植业消纳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实现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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