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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20年第2号)(4)

推行集约化、规模化养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雨污分流设施和畜禽粪便贮存、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人口集中居住的乡村建设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条件不具备的乡村,应当因地制宜地建设人工湿地或者生活污水处理池,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之后再行排放。

鼓励在农贸市场等场所建设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

乡村应当普及卫生厕所,鼓励在人口集中居住的区域和乡村公共活动场所建设乡村公共厕所。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乡村清洁,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及农药包装物、化肥包装物、农用薄膜、育苗器具等农业废弃物;

(二)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三)向沟渠、河流、池塘、水库、湖泊等水体直排生活污水、粪便;

(四)丢弃动物尸体;

(五)焚烧垃圾及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

(六)其他破坏乡村清洁的行为。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乡村清洁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村(居)民委员会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农药包装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建筑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生活垃圾、其他农业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向水体直排生活污水、粪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丢弃动物尸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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