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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21号

《怀化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4月27日由怀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6月12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6月22日


怀化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


(2020年4月27日怀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12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的管理,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生态美丽村庄,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市和乡、镇规划区以外村庄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以及村民住房建设的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耕地、林地用地转用审批管理,保障所需工作经费,协调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修改和管理;
(二)村庄资源和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筑保护;
(三)限额以下的村民建房施工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理违反施工作业规范影响建筑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行为;
(四)农村建筑工匠及其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农村建筑工匠协会工作;
(五)收集整理村民建房管理的文件、图纸等资料,并建立档案;
(六)建立村民建房管理动态巡查机制,实施村民建房有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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