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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3)
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当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依照制定程序组织修改,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村民建房应当集约节约用地,优先利用原有的住宅用地、空闲地、荒山荒地,不得擅自占用耕地建房,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第十二条 村民建房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村民建房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服务流程,推行一件事一次办,一张表格、一次申请、一同审批、一并发证。
禁止要求村民提交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申请材料,可以通过政府部门之间核实、信息共享获得的有关证明等材料,不得要求村民提交。
禁止增设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前置审查条件,需要其他部门审查出具意见的,应当由审批机关衔接办理,不得要求村民提供。
第十四条 村民建房应当立足本村的村庄文化、建筑风格等特色,保护已有的传统建筑。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建筑位置、建筑面积、标高、建筑风格、外观形象、色调色彩等具体要求。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村民建房审批公示牌,将审批内容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方便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规定施工。施工中应当采取安全防护、生态保护与修复、保护相邻住户合法权益等措施。
在村庄道路两侧的村民建房不得临近道路建设围墙、挡坎、陡坡等影响视线、减损有效路面的设施。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村民建房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根据当地建筑文化特点等具体情况编制村民建房通用设计图或者标准设计图集,向村民和农村建筑工匠无偿提供,鼓励推广使用。
农村村民未采用通用设计图或者标准设计图集建房的,应当提供合格的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图纸。
第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建筑工匠名录,提供免费培训和技术指导,实现教育培训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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