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怀化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4)
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分为首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培训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有关法律政策或者技术标准规范发生变化的,可以根据需要提前安排。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新房竣工后,村民拒不退出旧宅基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其旧宅基地使用权。
无法确定批准机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收回。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未经审批擅自建房的,供电、供水单位不得办理供应或者接入手续。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提供村民建房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村民建房设计图,或者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教育培训和技术指导的;
(二)在村民建房审批中要求提交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申请材料或者增设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前置审查条件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